環評是約束建設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一道防線,為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環保法第二章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環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評法規定: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來確定環評的等級,根據各種評價導則和技術指南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自行編制環評或者委托技術單位(即環評機構)編制環評,如果自己編制環評文件,建設單位就需要委托或者指定一名有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環評編制主持人。但是不論選擇哪種方式,都需要對環評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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